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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節稅遺產分割之分配比例問題
目前因遺產稅及分割問題,交由地政士事務所辦理,非由本人交辦,而是由大妹交由地政士事務所辦理,....而產生以下疑問. 繼承者配偶(女) 一人子女 五人遺產分配(包括不動產,現金,股票)配偶(女) 1/2 餘 1/2部分,再由以下六人均分之...各得1/6配偶(女)+子女(五人)=6人以上分割方式~是屬於法定強制規定(地政士說的),也就是說遺產需先給配偶1/2,餘1/2再均分得之....而配偶分得之1/2...

就版主提問分述如下
1 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他方自得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然此法定權益非強制規定,應視請求權人是否主張該項請求權

2 若請求權人主張分配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總財產需先扣除該分配額,扣除之後始能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再由各繼承人(含配偶)依應繼分或依協議繼承

3 該分配額若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者,則將追繳其應納稅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2項)

該地政士如此稅務規劃之前提有二
1 需被繼承人與配偶之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
2 需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應注意: 若未實際交付該分配額,則無法達到節稅目的 以上供參

『假設請求權人有主張該項請求權,而其請求權應向誰提出』
民法第1030-1條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求對象原則上是配偶之間

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一方死亡時
其請求對象為死者之其他繼承人
 
1 『自行主張該項請求權,不需經過任何人,既可成立』
該項請求權係法律所賦予,是否主張行使權利,自無需經何人同意

2 『需經公證單位判准(例如法院)...』
該項權利之行使與否,無需法院判准
如有時效或分配額的爭議才需經法院裁定

3 『需經各繼承人同意...』
如1所述,不需要

4 『自行主張該項請求權,但未經過公證單位,或是各繼承人同意,各繼承人是否決其請求權..』
該項請求權是否得以行使,僅與時效有關
若請求權人逾時效後行使請求權,始需被請求人同意
若請求權人逾時效後行使請求權,被請求人僅能就請求內容有所異議 

另 該項請求權幾經修正
依現行法律
又回歸於請求權人之專屬
各繼承人亦無法代被繼承人主張行使 

『若請求權人「逾時效後」行使請求權,被請求人僅能就請求內容有所異議』

修正為

『若請求權人「未逾時效」行使請求權,被請求人僅能就請求內容有所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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