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節稅 》配偶繼承份的問題??
我父親過世了,留下四個孩子,其中,我母親已離婚.留下我與妹妹,父親現任配偶也育有二子女.因此,繼承人有五個.
父親現任配偶主張她可分得父親一半的財產,我想請教.這所謂的一半的財產是怎麼計算呢??假設父親留下約五仟萬市價的遺產(未稅,先不管任何的扣除額什麼雜項的).現任配偶名下並無資產,
1.她可繼承的一半是指二仟五佰萬...剩下二仟五萬佰,再由五人均分;
2.或者是她繼承了一半財產後.另外剩下的二仟五百萬她就不能參加分配了.可由我們四個小孩平分呢??
這跟分配剩餘財產無關,所謂[分配剩餘財產]是對夫妻之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即脫產行為)的補救,跟財產毫無關係,他是指如果你父親在生前[跟繼母結婚後]把房子過繼給第三者,那你繼母可主張這為婚後財產,影響到他的分配剩餘財產,而受贈的第三者也必須把房子歸還,但這跟法定的[應繼分]無關,所以你絕對有權爭取到2/5,你可以參考下面這個網站,別被唬了喔,剩餘財產是指財產總數,不是分配比例喔!
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4b.htm
他必須要跟你們四個小孩均分----所以他只能拿五分之一因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跟配偶算同階, 依據民法第1144條,你們應該要平分此外,現任配偶的兩個子女如果不是你爸爸親生,除非有認養手續,不然是不能分財產喔!
如果這樣,你應該可以分到1/3, 法條請參閱下方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第一一四四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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