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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節稅報稅問題,有關外籍婚姻的報稅方法
我2005年5月登記結婚,老公是大陸人士,目前在第三國(不在台灣跟大陸)上班,但是跟先生分居已一年半(未辦離婚),請問報稅時該如何報?夫妻申報嗎?能報單身嗎?他沒有台灣身分證.請教教我該如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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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頻道(10)》外籍配偶也可列報免稅額 (2006/05/08 05:00:00 時報資訊)

唐玉麟

 凡是異國婚姻夫妻者,在我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與國 內一般夫妻報稅相同,均應合併申報,也可列報免稅額。

  台灣郎迎娶大陸新娘、越南新娘等外籍人士,越來越普遍。據內政 部統計,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止,外籍與大陸配偶在台總人數高達三十 六萬九千人,以致最近各國稅局常接到異國婚姻夫妻打電話詢問如何 報稅問題。

  國稅局說,納稅人本人與外國籍配偶,均屬我國境內居住者,是指 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這種異國婚姻夫妻的各類所得,應合併 申報,也可列報免稅額。

  此外,納稅人本人為境內居住者;但外籍配偶,非屬我國境內居住 者,也就是說,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所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可擇一課稅。

  (一)外籍配偶與本人,可合併申報,並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 額。

  (二)不與納稅人本人合併申報,且不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

  因此,外籍配偶取得的各項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 務所得等,應由扣繳單位(任職公司)給付所得時,依規定就源扣繳 二○%。

  若是外籍配偶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如房屋買賣、高爾 夫球買賣)、其他所得(如職委會的福利金、拆遷補償金等)等,應 在申報期限內報稅。

  若是在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外籍配偶應在離境前向國稅局領取 外僑申報書單獨申報。因此不再併入納稅人本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值得提醒的是,凡是外籍配偶在北市報稅者,須赴北市國稅局辦理 ,不可赴其他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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