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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節稅所得稅申報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我的兩個父母都無工作 都未滿60 ,但是他們有額外的租金收入超過24萬,請問我還可以報扶養嗎?

另,夫妻申報,我用自然人憑証自動帶出,有以下兩種:
稅額計算方式(本人薪資所得稅分開計稅) ---我有報父母扶養
稅額計算方式(配偶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 ----我沒有報父母扶養
但是納稅義務人都是我 (不知是否是用我的自然人憑証)才會是寫我嗎?
有看網路其他人說,用自然人憑証他們會幫我們算最節稅的方式,是真的嗎??
我覺得還是自己用手算比較實在。
還請各位高手幫忙我解惑一下。謝謝謝謝

一、父母親未滿60歲必須年所得低於82,000才可申報扶養。
您所述的租賃所得24萬是父親的還是母親的呢?
因為如果租賃所得24萬>82,000者,不能申報扶養,所以應獨立作申報。父母親其中一方若無所得,可以申報扶養。

二、夫妻個人綜所稅採合併申報,可以其中一方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原則上綜所稅申報軟體都會試算出最有利的方式。
若您不放心的情形下,建議您提供您與先生各別的所得,我們可以幫您作試算。

三、建議您可以查看一下,扶養父母親是不是合併計稅與配偶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所繳納的稅金是相同的。
如果是這樣有可能是未扶養父母親要採本人分開計稅有利,扶養父母親扣除額夠採合併計稅即可。
詳細還是要依您的所得資料而定。

102.4.8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符合條件
直系尊親屬(父母親、祖父母)應具備下列條件才可申報扶養:
1.年滿60歲
2.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82,000、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的情形。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教職員),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均大於82,000不能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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