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節稅 》第一次上稅務規劃不太會!!幫幫忙吧
二. 「視同贈與」之情況有幾種?與「贈與」有何不同,其法令依據及稽徵機關處理有何差異?
三. 試述信託的種類及其優點?
四. 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否違反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五. 同時出售房屋及土地要繳那些稅?有何節稅策略?
六. 我國現行遺產稅稅率很高,繼承人皆須繳一筆甚巨遺產稅,試就「生前規劃」「遺產稅申報」等階段分別提幾項合法有效的節稅技巧?
二. 「視同贈與」之情況有幾種?與「贈與」有何不同,其法令依據及稽徵機關處理有何差異?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民法所稱之「贈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而上述六點「視同贈與」之情形,並非直接贈與。其目的在於避免稅賦上之漏洞。
三. 試述信託的種類及其優點?
信託可分為:
「契約信託、遺囑信託」
「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金錢信託、金錢以外之信託」
「個別信託、集團信託」
優點:
獨立性:(信託法三、八、十、十一)
確定性:就「私益信託」而言,確定信託目的、確定信託財產及確定受益人,是信託不可或缺的要件。
隱匿性:委託人將財產信託後,該財產在形式上及名義上已非委託人的財產,但是委託人實際上可透過信託契約來管理支配信託財產;再加上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所以信託具有將財產隱匿的特性。
多樣性:信託財產可以是現金、有價證券或不動產;可以是「現存」的財產,也可以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權利;可以就收益與本金合併或分離;可以選擇受益人與委託人相同或不同;可以做成私益信託或公益信託。
四. 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否違反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五. 同時出售房屋及土地要繳那些稅?有何節稅策略?
土地增值稅、買賣契稅、印花稅、地政登記規費、地政設定規費、書狀費等…
土地增值稅可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是以重購退稅方式,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六. 我國現行遺產稅稅率很高,繼承人皆須繳一筆甚巨遺產稅,試就「生前規劃」「遺產稅申報」等階段分別提幾項合法有效的節稅技巧?
「生前規劃」:
一、可採將現金轉換成不動產,降低其財產現值,再移轉給下一代。
二、將現金轉換為農地,農地移轉於民法1138條繼承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三、保險節稅,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申報規劃」: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降低其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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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16 Fri 201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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