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節稅 》有關今年的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請問一下~我的父親有薪資收入,而我的母親沒有(未滿六十歲) 但因為我的收入所得比我父親高,所以想要由我這邊來申報扶養母親以節稅,請問這樣我可以申報嗎???
第一點: 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但夫或妻任一方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列為扶養親屬者,其夫妻可分開申報。
第二點: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它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例如:95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77,000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95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77,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77,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第三點:關於無謀生能力之規定
所稱「無謀生能力」其認定原則依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4.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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